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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post]香港今昔的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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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咗容許特首有政黨背景丶香港要有執政黨及改變選舉制度外,香港仲需要一個人全面的政黨法及政府從小堷養市民有參予民主選舉義務的公民意識。須知香港並無政黨捐獻法,所謂政黨只是有限公司性質。政黨捐獻的來源丶多少並無監管,普通市民實難以透切查明它們的操作。為了公眾利益丶知情權及令政黨政治成熟,實應該硏究制定政黨法。
日本自小學的公民教育已有向日本國民灌輸投票對實行其公民義務的重要,香港學校在其公民教育一科中,亦很應該重點加強這點。
民主重要的不只是制度,更重要的是有一個可以令它自由發展的平台和配套
還看今朝:香港沒有「政黨」
《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的章節中,並沒有列明行政長官能否擁有政黨背景;不過,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三十一條中就寫明,獲任命行政長官的人士須表明在任期內不會成為任何政黨成員。行政長官不可以有政黨身份的說法正是由此而來。
但有學者認為,由於香港沒有《政黨法》監管政黨,現時在本地出現的若干[#FF0000]所謂「政黨」,大部分都是按着《公司條例》或《社團條例》註冊[/#FF0000],並以公司或社團性質在香港從事政治活動。學者謂,所以與其說它們是政黨,不如用「論政團體」或「智庫」等名字來形容它們更為貼切。
如是說,「政黨」的定位在香港仍然是很模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中對「政黨」的定義,或者只是用以針對行政長官是否在香港以外已立《政黨法》的國家和地區中,背負着當地某政黨的身份資格。
另一個有可能體現香港「沒有政黨」的理據,是[#FF0000]香港仍未訂立任何涉及政治捐獻的法例。香港所謂「政黨」現時不需要公開政治捐獻的來源,無論捐獻來源是本地商業機構,抑或是外國政治組織[/#FF0000]。而由於《政黨法》和《政治捐獻法》都是涉及一個國家或地區對發展政黨和約束政黨行為的重要法例,有以上兩個法例,政黨資格才能得到確立。
亦有學者謂,由於香港沒有「政黨」,論政團體就像私人機構,對商業活動、對大氣電波廣播節目等的贊助,也應該當作私人機構贊助活動的形式去處理,即是說只要有錢,對方又同意的話,任何機構也可以買個AIR TIME來做宣傳。
何志平
除咗容許特首有政黨背景丶香港要有執政黨及改變選舉制度外,香港仲需要一個人全面的政黨法及政府從小堷養市民有參予民主選舉義務的公民意識。須知香港並無政黨捐獻法,所謂政黨只是有限公司性質。政黨捐獻的來源丶多少並無監管,普通市民實難以透切查明它們的操作。為了公眾利益丶知情權及令政黨政治成熟,實應該硏究制定政黨法。
日本自小學的公民教育已有向日本國民灌輸投票對實行其公民義務的重要,香港學校在其公民教育一科中,亦很應該重點加強這點。
民主重要的不只是制度,更重要的是有一個可以令它自由發展的平台和配套
的確,但我覺得政府係有意令學生缺乏公民意識
除咗容許特首有政黨背景丶香港要有執政黨及改變選舉制度外,香港仲需要一個人全面的政黨法及政府從小堷養市民有參予民主選舉義務的公民意識。須知香港並無政黨捐獻法,所謂政黨只是有限公司性質。政黨捐獻的來源丶多少並無監管,普通市民實難以透切查明它們的操作。為了公眾利益丶知情權及令政黨政治成熟,實應該硏究制定政黨法。
日本自小學的公民教育已有向日本國民灌輸投票對實行其公民義務的重要,香港學校在其公民教育一科中,亦很應該重點加強這點。
民主重要的不只是制度,更重要的是有一個可以令它自由發展的平台和配套
的確,但我覺得政府係有意令學生缺乏公民意識
呢個根本係事實, 可以參考下公民教育委員會回歸前後的宣傳片就知道
除咗容許特首有政黨背景丶香港要有執政黨及改變選舉制度外,香港仲需要一個人全面的政黨法及政府從小堷養市民有參予民主選舉義務的公民意識。須知香港並無政黨捐獻法,所謂政黨只是有限公司性質。政黨捐獻的來源丶多少並無監管,普通市民實難以透切查明它們的操作。為了公眾利益丶知情權及令政黨政治成熟,實應該硏究制定政黨法。
日本自小學的公民教育已有向日本國民灌輸投票對實行其公民義務的重要,香港學校在其公民教育一科中,亦很應該重點加強這點。
民主重要的不只是制度,更重要的是有一個可以令它自由發展的平台和配套
的確,但我覺得政府係有意令學生缺乏公民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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